尽管群情激愤,可鲍毓明最终能被定罪吗?

这是思维补丁的第556篇文章
非常喜欢,推荐听听。
头图by 电影《熔炉》。
(一)
昨天,鲍毓明的名字在微博热搜上,挂了整整一天。
这源于鲍毓明在微博上主动、公开的喊话:“你可能在某个时刻欺骗所有人,也可能在所有时刻欺骗某些人,但不可能在所有时刻欺骗所有人。”
并没有公众想象中的胆颤心惊和负罪引慝。鲍毓明尽己所能将一个上市公司高管、具有中美两国律师执业资格的高明律师,刻画成了一个“天真、愚笨、善良”的“蒙冤者”。他洋洋洒洒写了一篇《十问韩某》
公众震惊于鲍律师如此坦然的无耻和低道德感。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人,竟然真的能堂而皇之地,将自己和一名14岁的未成年女孩发生性关系,往“自由恋爱”的概念范畴里强扯硬套。鲍毓明的“十问”之下,无数网友回问了同一个问题:“你为什么和14岁的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很遗憾,相对于鲍毓明那一篇每个标点符号都反复斟酌和暗藏心机的“十问”,这句被网友们重复数十万句的问题,实在显得孱弱无力。这个问题鲍毓明从未回避或否认,这显然是一个“事实”。他的有恃无恐在于,根据现行法律,只要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鲍毓明强奸了女孩,那鲍毓明和一个小自己30岁,刚刚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并不犯法。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鲍毓明“强奸”,鲍毓明的确可以“全身而退”。他甚至还可以反将一军,控告女孩侵犯其名誉权。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公众朴素的价值观中,会常常觉得一些事情“不公正”,往往就是因为有些混蛋做了不道德,但却不犯法的事情。(二)当然,还有一则2013年两高两部出台的一份司法意见:《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这则《意见》中的21条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论处。”在我看来,这则司法意见基本上是能够为鲍毓明定罪的唯一突破口。毕竟,时隔多年,对司法机关而言,强奸罪的证据非常难获取。而根据鲍毓明的表现,我们大概也可以推断,这位资深律师是不会给一个未经世事的小女孩留下什么“强奸”的证据的。这也是鲍毓明如今极力否认自己和女孩是“养父女关系”的根本原因,因为这一关系一旦坐实,他大概率难逃掉强奸罪的判决。同时,《意见》还对“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做出了进一步解释,指的是“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根据媒体报道,鲍毓明显然曾长期资助女孩母女,并多次与未成年女孩居住、生活在一个独立空间内,实际上,这已经形成了鲍毓明事实上的“监护、教育、救助、看护”的“特殊职责人员”的身份。当然,认定鲍毓明对女孩负有特殊职责的身份,仅仅是构成强奸罪的条件之一,若想将鲍毓明推入高墙,核心仍是找到女孩“被迫”的证据。相信这也是当下司法机关调查的重点和难点。鲍毓明对自己“无罪”似乎胸有成竹。从鲍毓明的反应和职业经验来判断,他城府很深,对这件事可能导致的后果早有判断和谋划。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他做到了绕着法律走。鲍毓明的社会身份早已被媒体和公众挖了个底朝天,如今,大家都知道他是个美国人。很多网友搬出了美国2003年实施的《终结对儿童(性)剥削的起诉救济及其他手段法》,这则法律规定:“任何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在境外与18岁以下儿童发生非法性行为,美国政府都有管辖权”。于是有人提议,可以在美国起诉鲍毓明。考虑到我们面对法律窘境,这真是一个令人惆怅的提议。在中国,舆论常常能够影响司法判罚。这是一个双面剑,我想提醒大家的是:给鲍毓明定罪固然重要,但舆情滔滔之外,更重要的是防范下一个“鲍毓明”。现实社会中,不乏养父性侵养女这类耸人听闻的新闻,还有更为典型的老师利用特殊地位性侵未成年学生、资助者性侵被资助对象的恶行。比如罗翔教授在点评鲍毓明案时,就呼吁国内有必要在刑法中正式增设“滥用信用地位剥削性利益罪”。
即当性行为双方存在特定关系,“特殊职责人员”与年满14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特殊职责人员应该无条件以强奸罪论处。这需要在律法层面上有具体的修改、推动和完善,而不仅仅是情绪上的愤怒和言语层的谩骂。公众必须意识到,不是每一起性侵案都像鲍毓明案一样令人震惊,能够引发全民的关注和声讨。对于那些不幸遭遇性侵,但却没有获得公众广泛关注的受害者而言,她们需要的不是同样的舆论热度和微博热搜,而是一份更健全,更完善的法律。(三)因为文化因素,中国是一个对性犯罪惩罚力度很严厉的国家。但另一面是,我们适用于性侵犯的法律在很多方面却存在滞后和不完善之处。比如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相关条款,比如你可能很难想象,2015年我们才取消了所谓的“嫖宿幼女罪”,比如针对恋童的认定的定罪标准,比如对儿童色情内容的从重处罚,比如对特殊关系下未成年人性同意年龄过低的调整……因为性犯罪具有极高的隐蔽性,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有大量的所谓“特殊案例”,因为法律的漏洞和不完善,犯罪者没有受到应有的严厉惩罚。乃至在预防性犯罪方面,我们也亟需“补课”。性犯罪有着极高的重复作案比例,因此,很多国家向公众完全公开性犯罪的个人资料,典型如美国的《梅根法案》:强制要求性罪犯假释或刑满出狱后,必须向警方登记住所,并公布给社区居民知悉。
“梅根法”的出台是因为一起本可避免的悲剧:7岁的小女孩梅根·康卡被邻居杰西邀请他到家里玩。杰西刚刚搬到梅根的社区,周围的人对他知之甚少。之后,杰西将梅根残暴地强奸并杀害了她。公众的愤怒促使《梅根法案》出台。在一些执行严厉的州,比如华盛顿州和俄亥俄州,性罪犯出狱或搬家后,警察甚至会一一电话通知周围的邻居,或者强制要求性罪犯在自己寓所的醒目位置张贴标记,提醒邻居自己的身份。
(梅根法案旨在降低性侵者重复犯罪率)警方公开的资料中,包含性侵者的清晰照片,不会有什么马赛克,以及年龄、最新住址、职业,有些州甚至详细到性侵者的车牌号。
借助互联网,美国人能够直观地通过地图,查看自己身边性罪犯的具体位置和个人信息。下面这张是洛杉矶性罪犯地图,黄色为强奸犯,红色表示该人渣曾性侵过儿童。
这张图令人感到恐怖,性侵者竟然如此之密集。一定程度上,这是因为对性侵者的公示是终身的,你20年前犯了强奸罪,即便出狱后改过自新,但这个污点20年后依然会在,还将一直贴在你身上直到死。这极大提高了性侵者的“社会成本”,终身受限、终身被警方监视,《梅根法案》使得美国性罪犯一辈子都要顶着一个性侵者的“脏帽子”。觉得这种做法过于严苛?抱怨一旦犯错永无翻身之日?怎么办?很简单,你管好自己的下半身,就永远不会出现在这份公开名单上。以及曾被公众广泛讨论过的“化学阉割”,实际上现在无论舆论认知还是技术条件,都已经十分成熟。但在立法讨论中,近年来关于“化学阉割”的声音却十分稀少。
这其中有意思的是,一位当初反对中国实行化学阉割的法学权威,后来因为被学生举报“生活作风问题”而名誉扫地。
总之,希望“鲍毓明案”带给公众的,不仅仅是情绪层面的滔滔怒火和万目睚眦,还有律法层面真真正正的完善和修补。毕竟,对“低道德感”的人,仅仅是把他们钉在“道德的耻辱柱”上,是远远不够的。这里是思维补丁,谢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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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道“墙”越来越高了
谁在等待“窃·格瓦拉”的第一场直播?
【作者简介】
慧超,前媒体人、资深品牌公关顾问
作家,已出版《这个世界不欠你》
作者系网易新闻·网易号“各有态度”签约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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