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权分立的弊端(对香港三权分立问题的思考(一))

三权分立的弊端
近来一段时间,围绕“香港是不是三权分立”的问题有很多讨论。
这件事的起因是香港教育局在审查香港的通识科教材后,删去了有关“三权分立”的内容。记者追问教育局局长杨润雄,杨的回应是香港没有三权分立。次日(9月1日),林郑月娥在记者会上明确表示:香港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互相制衡,但并没有三权分立。
9月2日,香港大律师公会发出声明,认为《香港基本法》第四章规定了行政、立法、司法各自的权限和功能,并且实施相互的权力制衡和制约,因此,认为香港特区不是在三权分立原则下运作,“不符合《基本法》中清晰订明和界定三权分立的条文”。

对这一争议,许多杂志和报纸上也刊登了不少文章讨论。有的以邓小平的讲话为依据否定三权分立,有的以基本法确立的行政主导体制否定三权分立,认为是基本确立的是三权分置,有的以行政长官的超然地位来否定三权分立,还有的认为三权分立是国家层面的概念,地方不存在三权分立,也有的认为香港回归前就没有三权分立,甚至英国也不是三权分立而是议会制,以此否定香港的三权分立。
显然,上述讨论并没有说服对手。因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体十分多样,也就是政权组织形式是五花八门,有总统制有议会制,还有半总统制等等。你说行政主导,那美国也可以说是行政主导,总统的权力也要大于其他两权;你说英国不是三权分立,别说英国人不同意,洛克可能都要从坟墓里跳出来了;你说地方性政权不存在三权分立,那么加州的美国人可能会站出来说我们搞的就是三权分立。
当然,对手是永远说服不了的。尽管如此,从这些声明和讨论中可以发现,对于什么是三权分立,包括民主派和建制派在内的很多人并没有一个清晰的认识,进而,对于为什么说香港是或不是三权分立,也就难以有清晰的论述。

首先,三权分立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有着基本的理论前提,并不是简单地是国家权力组织的分工和制约。

在追溯三权分立的历史时,人们常常会从分权学说的起源讲起。亚里士多德在《政治论》中就曾将国家权力分为审议、管理、司法三个部分。罗马时代,波里比阿在论述分权观念时,也对罗马政体中元老院、执政官、护民官三者之间权力相互制衡大加赞赏。中国唐代的三省六部制,中书省负责决策、门下省负责审议、尚书省负责执行,也有各自分工相互制约。但没有人会认为中国唐代、古希腊或古罗马实行的是三权分立,也没有人会认为亚里士多德主张的就是三权分立。
为何?因为三权分立首先是资产阶级创立的关于国家权力组织原则的理论。它并不是孤立的,权力组织的具体方式和形式只是外在表现,本质上,它的基本前提是资产阶级的主权理论。道理很简单,既然三权分立说的是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三种不同职能机关行使、并且互相制约,那么,总要先解决权力从哪里来的问题吧。对不对?
但凡讲三权分立,无不以英国的洛克和法国的孟德斯鸠为理论代表人物。一般认为,三权分立学说由洛克首创,为孟德斯鸠所完成。洛克的三权分立理论主要体现在《政府论》之中,凡是看过的都知道《政府论》分上下篇,上篇一本书讲的是什么?可曾提过三权分立?没有。上篇共十一章根本就没谈政府,讲的是自然法,讲的是主权的来源和继承。因为只有讲清楚这些问题,才能具体讨论权力的组织形式。
无论洛克还是孟德斯鸠,他们都是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都以自然法学说作为理论基础。他们的三权分立理论是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的。他们都认为,国家的产生是由于人们相约放弃部分权力,或作出授权,建立一个机构并赋予它权威,以保障自然法的执行。因此,如果我们把国家替换为公共权力,也可以说,三权分立的基本理论前提是,公共权力是来自人们相约放弃部分权利,或作出授权,以组建管治机构并赋予它权威,以保护公民的自然权利。
如果公共权力的来源不是来自公民的赋权,那三权分立还有存在的可能吗?显然没有。

香港特区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来自香港市民的赋权吗?显然不是,它是来自中央的授权。
香港回归时,有一种观点就认为香港人应该参加中英联合声明谈判,这就是所谓的“三角凳”理论,结果,中央严厉驳斥并谴责了这种观点。香港回归祖国,是中国和英国之间就政权移交进行的谈判,是两个国家间的事情,香港人都是中国人,香港的利益只能由中国代表。

香港回归是中国收回香港,恢复行使主权。而行使主权的方式是一国两制,具体的政权组织形式由《香港基本法》明文规定。《香港基本法》不是香港选民制定的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代表的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人民的意志。这个权力来源的逻辑关系是十分清楚的。
香港特区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是由代表全体中国人民意志的《香港基本法》所赋予的,不是香港特区自己通过选举赋予的。这是香港特区政治体制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治体制的最根本的区别。
没有独立的权力来源基础,就没有三权分立的前提。

其实,香港很多问题就在于没有认识到权力是从哪里来。比如司法权,香港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英国人赋的,更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是由代表全体中国人民意志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制定的《香港基本法》赋予的。同样,回归后香港居民的权利从哪里来,答案也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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