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解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征收人获得补偿的权利来源该何去何从?罚不罚?)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作者:曹阳作者单位:北京中复律师事务所

法律解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国家为了兼顾经济发展的需要、维护经济秩序、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出台的法规。该条例旨在解决房屋凭什么被征收?应该怎么征收?被征收了怎么办?并为征收的两方提供征收实施上的指导和要求。
而《条例》第二条,在整个条例中起到了一个总述的作用,言简意赅的规定了房屋征收的适用范围和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的正当性。因此,我们今天就着重解读一下第二条的意思。

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这句话什么意思呢?笔者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一、凭什么征收?
即便我国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国家也不能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随意征收,侵害单位或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也就是说国家凭什么可以征收百姓的房子?法规的回答是,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是一种相对于个人的财产权利而言的更大的利益,是站在国家层面的利益,以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目的。比如说,国家为了修建三峡大坝,而征收三峡大坝所在地附近的民宅。这些居民现在住的房子可能很遗憾地会被拆掉,但是国家也是为了保障三峡的百姓免收洪水之灾。
“舍小家,为大家”,这就是公共利益的核心。征收房屋的各种建设活动,都应当像三峡大坝这种工程一样符合国家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划,都应该保障人民安居乐业、造福于人民。具体包括国防外交;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等。当然,不仅仅有公共利益的考量就可以征收房屋,还必须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授权的政府部门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依照国家的计划、依照法定的程序才能进行征收。

二、怎么征收?
首先,征收是国家指定的政府部门对被划进征收范围内的房屋的所有权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分为两个层面:一方面,房屋一旦被国家征收就不再属于所有权人,也就是原来房屋的主人从单位或个人变成国家了,之后国家怎么处分房屋都和原主人没有关系了;另一方面,原来房屋的主人为了配合国家公共利益的损失,国家应当依法给予公平补偿。就算是为了更大的利益,也不能强迫百姓随随便便就牺牲个人财产,所以法律规定国家是必须要补偿的,这种补偿也是为了平衡国家和个人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其次,征收主体虽然是国家,但是它有其具体的分工。《条例》中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再通过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征收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单位或个人在被征收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对接的征收人是谁,它有没有被合法授权,它有没有合法的手续,它有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如果你认为征收过程中有被冒犯或者征收的工作人员所作所为侵犯到了你的正当权益,那么你不仅可以找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沟通,还可以要求相关的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行为负责,甚至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
三、房屋被征收了怎么办?
国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依法给予公平补偿。公平补偿的依据是征收补偿方案。《条例》在第二章“征收决定”和第三章“补偿”中明确规定了补偿的范围、补偿的方式、补偿的程序、补偿的救济等事项。第二条只是先表明了被征收人是有获得补偿的法律保障。简而言之是围绕着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确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如果征收部门拒绝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补偿或者补偿方式明显不合理,那么这个征收可能是存在问题的,甚至是违法的。

在百姓眼中,可能政府或者行政机关都是强势的、不容反抗的,但是行政机关作出行为的每一步都应当是有法可依的,百姓依然是有保护自己财产的权利、有对没有遵守法律的行政机关说“不”的权利。因为行政机关成立的本质,就是为人民服务的,它也终将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在法律越来越规范的今天,我们要勇于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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