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们的世界(1)-法律究竟保护谁们?

老杨按:
有过犹豫,有过踌躇。我并不擅于写这类文章,也不知道我的读者们是否接受这个主题。上海王振华猥亵女童案发后,我在网上浏览一些相关的介绍,竟然莫名的惊恐!我才明白,在所谓的成人的世界里,对孩子们的保护竟然如此地脆弱。我想必须为孩子们说点什么,做点什么!
作为两个孩子的父亲,
我们不说,谁说?
我们不做,谁做?
《她们的世界》是老杨策划的以猥亵儿童案件为主题的系列文章,我想从法律、伦理、社会,道德等各个角度来探讨这个主题。并通过连载的方式在公众号陆续登出,如果你是曾经的受害者,欢迎联系我,咱们一起讲述“她们的故事“。
第一章、法律究竟保护谁们
一、刑法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这里的“从重”是什麽意思呢?
这是一个量刑的术语。比如说这个猥亵罪,它的量刑范围就是五年以内有期徒刑。法官在量刑时,首先考虑的是一个基本的刑期,也就是正常来说,猥亵罪的刑期是从一年开始考虑,如果有“从重”或者“从轻”的情节,就可以以一年为线上下浮动,最后确定刑期。刑法中还有一个术语叫“加重”或”减轻“,就是说可以超过这个量刑范围,一般来说比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什么的,可以加重。但是在猥亵罪里,除了“其他恶劣情节“以外,没有加重的规定。
怎么解读刑法二百三十七条呢?
先看看司法解释吧:
首先,猥亵儿童罪,是依据猥亵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并没有单独的针对儿童侵害的刑法条款。也就是说,在现行的刑法看来,猥亵儿童和猥亵成人只是量刑的不同,没有犯罪性质的不同。从重的标准是什么呢,比照成人,量刑从重20%。
其次,猥亵罪中犯罪嫌疑人往往可以轻易做出从轻条款,比如:
首次初犯
特殊情况下一时冲动,比如醉酒等
自首情节
到案后主动坦白交代
积极赔偿受害人,获取受害人谅解
深刻悔罪
而相应的从重条款只有一个,就是猥亵儿童本身。
以上海王振华猥亵儿童案来说,如果按照现在披露出来的情节审判,量刑的逻辑可能是这样的:
基准刑期拘役6个月或有期徒刑6个月,加上法官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有期徒刑1年,猥亵儿童从重20%,加到1年3个月,自首情节,主动坦白,主动赔偿,初犯,悔罪等等众多从轻情节,最终刑期会判罚到6个月或一年。
在辩护阶段,律师有可能对一年的刑期做缓刑主张,就算没有缓刑,真正执行时,以王振华的财势,活动个监外执行或者保外就医,根本就不是个事儿。
或者这种一年左右的刑期,算上羁押时间的折抵,判决后就剩下两三个月,根本就不会到监狱服刑,看守所里找点关系,做几天外勤就可以回家了。
是不是和吃瓜群众想象中的什么杀杀杀,各种阉割想去甚远?
而这个判决一旦做出,绝不是法官们徇私枉法,重罪轻判,恰恰相反,绝对算是依法办案!
问题还不止于此:
二、赔偿!
猥亵儿童案中受害人父母获得赔偿的途径有2条:
1、案发后嫌疑人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获得谅解,具备法律从轻情节;
2、附带民事诉讼:(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营养费、受害人父母误工费、交通费等),附带民事诉讼只支持以上项目有票据证明的部分,但是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这么说吧,在王振华猥亵儿童案中,受害人能获得的赔偿也就是收点谅解赔偿金,以及几个盒饭钱,父母误工费(要举证)还有就是报销些路费。但是会导致犯罪人获得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我国的刑事案件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打民事官司,基本也得不到什么,因为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需要举证,比如因此事,受害人或者亲属得了严重的精神病之类,如果没有,法院不支持对以后可能发生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量刑如此之轻,赔偿如此之轻,对儿童的人身保护如此之脆弱,细思不得不恐!
现在我才知道,你和我的孩子们生活在怎么样一个环境;
现在我才知道,对于有钱有势有癖好的人来说,这里是怎么样一个天堂。
当然,问题还不止于此!
三、阳光下的罪恶
面对如此之轻的量刑,受害孩子的家人还有多少坚持的意义?
且不说,王振华们还有一万个手段来报复你们,你害怕吗?
就算你坚持得到法庭为你争取赔偿的5万块钱,面对王振华们桌子底下塞过来的100万,你会怎么选择?
伤害已经造成,正义如此地浅薄,如果王振华们给你100万封口费,你会不会让孩子住口,或者改口?如果是500万呢?
那也只是王振华们的九牛一毛而已,他们还会为自己的变态癖好,再甩出去100个100万。造成100个受伤的孩子和屈辱的父母!
这种轻判和轻罚,必然造成正义的阴影和法律的玷污!
说个国外的事儿吧。
美国的一名男子,通过社交网络认识了一位单身妈妈,这位妈妈有一个9岁的女儿。男子向妈妈提出结婚,唯一的要求就是让妈妈允许他性侵9岁的女儿。这种禽兽的要求被妈妈断然拒绝。男子还不死心,不断通过网络提出同样的要求,并保证自己会照顾母女俩一辈子。妈妈报了警,很快,警方抓捕了这名男子。
这个男子还没有机会实施罪恶,只是过了几把嘴瘾就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不久前,法院的判决下来了,大家猜猜怎么处罚?
三十年监禁。
这就是差距!!
四、立法!立法!!立法!!!
法律的问题必须用立法来解决。
立法不止是法律工作者或是人大代表的责任,也是每一位爸爸妈妈的责任,是每一位被侵害的受害者的责任。
老杨在此郑重呼吁,必须立刻推动针对儿童侵害行为的立法工作。
1、通过刑法修正案,对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单独制定专门的刑法条款,单独入罪;
2、将针对未成年人的猥亵罪和强奸罪合并为性侵儿童罪;
3、性侵儿童罪的量刑标准要更加严厉于普通的强奸罪;
4、在性侵儿童罪的审判中增加强制性赔偿条款,依据罪犯的财产能力重赔,你敢做,就让你倾家荡产;
5、在性侵儿童罪的审判中支持终生精神损害赔偿;
6、对于已经获释的儿童性侵罪犯,终生施行强制性居住地申报制度。每到达一个新的居住地,必须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登记自己的居所,本人照片,外貌特征等等信息,公众可随时查询。
没有立法,就不可能有实实在在的公义;
绕开立法问题,谈儿童性侵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就是耍流氓!!!
立法!立法!!立法!!!
恳请大家和老杨一起呼吁。
因为未来
真的需要我们共同呵护!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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