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命题案例库,你没有不行吧(内含抽奖预告)

最近有一样东西流行于法考圈
柏浪涛、杜洪波、温云云等很多老师为其带货
学生也是好评如潮
没错~就是让法考汪两眼放光的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字典》
很多人有疑惑
这本书到底是什么样的?
主客观都能用吗?
今天小编就截取了非常简单的一个两页
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这本书的体例和内容
本书一共10 个部分组成
依次为刑法篇、刑诉法篇、民法篇、知识产权篇、民诉法篇、商法篇、海商法篇、经济法篇、环劳法篇、行政法篇
每个部分挑选若干典型案例、每个案例设置以下栏目
案例指引:包括案例背景、案号
案情简介:提供精简过的主要案件材料
主要问题:结合案件材料,围绕考察重点合理的提出问题
裁判要旨:针对问题和考点进行解答
法条、司法解释:罗列根据案情、考点涉及法条。形成法条集群
以下是重点:归纳法律信息、总结案件相关知识点,考点举一反三
我只说一遍:关键要点、考点、提示记忆
接下来就看看它的具体内容啦
如何适用“禁止令”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14号《董莫某、宋某某抢劫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0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主款用于上网。
?【主要问题】
如何适用“禁止令”
?【裁判要旨】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董某某、宋某某系持刀抢劫;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宋某某还是在校学生,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考虑到被告人主要是因上网吧需要网费而诱发了抢劫犯罪:二被告人长期迷恋网络游戏、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如果将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三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依法判决禁止二被告人在级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以下是重点】
需要注意禁止令与社区矫正的区别:
(1)性质不同: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不是一种刑种;禁止令是一种非刑罚处罚处罚措施,不是刑罚执行方式。
(2)适用领域不同:社区矫正适用于管制、缓刑、假释;禁止令适用于管制、缓刑,而不适用于假释
(3)期限不同:社区矫正的期限与管制期限、缓刑考验期期限、假释考验期期限相同;禁止令既可与二者相同,也可短于二者。
?【法条.司法解释】
1.《刑法》第三十八条: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2.《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法发[2011]9号,自2011年5月1日生效)
第一条: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矫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同时宣告禁止令。
第二条:人民法院宣告禁止令,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原因、犯罪性质、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充分考虑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有针对性地决定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的一项或者几项内容。
第四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以下一类或者几类区域、场所:
(一)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禁止进入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
(三)禁止进入中小学校区、幼儿园园区及周边地区,确因本人就学、居住等原因,经执行机关批准的除外;
(四)其他确有必要禁止进入的区域、场所。
?【我只说一遍】
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况,认为从促进犯罪分子教育开正、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出发,确有必要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人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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